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定作人所需要的、由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成就。其需要具备特定性,是根据定作人的特定需要,只能由承揽人为满足定作人特殊需要通过自己独一无二的劳动技能而完成。因此,承揽合同的本质特征决定了该合同是打造在对承揽人的工作能力信赖的基础上的,承揽人应当以我们的设施、技术和劳力完成承揽的主要工作。
本法确立,承揽人应当完成承揽工作的主要部分,不只只不过加工、定作、修缮,其他承揽工作都应当遵循这个原则。承揽人的设施、技术和劳力是决定其工作能力的要紧原因,也是定作人选择该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决定性原因。本条中的“主要工作”,一般是指对工作成就的水平起决定性用途的工作,也可以说是技术需要高的那部分工作。
主要工作的水平、数目将决定工作成就是不是符合定作人的需要,因此承揽人作为定作人选择的对象,应当以我们的设施、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不然会干扰定作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合同编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出发,规定了当事人假如约定,承揽人需要完成所有些承揽工作的,承揽人不只应当亲自完成主要工作,其他工作也要由承揽人本人完成。假如当事人约定或经定作人赞同,承揽人可以将工作的主要部分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将所承揽的工作的主要部分交由第三人完成,但承揽人应当就第三人的工作对定作人负责。
承揽合同是基于定作人对承揽人有特别的人身信赖,假如该承揽人不亲自履行合同,就没办法达成定作人订约的目的,承揽人应当以我们的设施、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的承揽工作。合同中约定,承揽人需要亲自完成工作的,承揽人未经定作人赞同,不能将承揽人工作的主要部分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擅自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将构成根本违约,此时,定作人可以选择两种方法需要承揽人承担合同责任。一种是定作人需要承揽人对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就向定作人负责。另一种是公告承揽人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定作人导致损失的,定作人可以需要承揽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